如何应对新冠疫情造成停工损失的造价风险?

发布时间: 1970-01-01 08:00:00

一场突如其来的肺炎疫情,让祥和热闹的春节蒙上了一层阴影。迅猛的传播以及人传人的途径也让多地住建部门纷纷采取措施限制民工流动、推迟项目开复工时间。作为一名造价从业人员,如何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瘟疫、政府禁令属于不可抗力,因此,由此引起的停工损失应当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进行计算。


下面我按总承包及施工承包分别阐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应如何应对。



一、总承包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工程费用应当怎样承担却没有明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也没有明确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如何处理,只是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一旦有纠纷,如果处理?笔者认为,合同及总承包管理办法均没有约定,又是涉及造价,可以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9.10规定:


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二、施工承包


合同是当事人约定权利义务的契约,应当遵循从约原则。根据现行合同模式,存在两种情形,按照示范文本签署和没有按照示范文本签署。


1、按示范文本格式签署,如果专用条款已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情况下,合同双方分担风险的方式,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执行,如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可参照通用条款执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3.2条: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当事人没有按示范文本签署施工合同,如合同中已明确风险分担方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中没有约定风险分担方式时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9.10规定执行(参前面总承包部分)



风险应对建议


1、在招标中进行明确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如何分担,如没有,也应在合同签署时进行明确,以免发生事情时出现纠纷;


2、出现不可抗力事情时要注意停工时间是否与施工组织中假期时间重合,例如新冠肺炎引起的停工就发生在春节期间,大多数工地已处于放假期间,此部分费用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损失。合同双方造价人员应当注意收集相关资料:合同、当事人双方关于节假日放假时间及留守人员安排情况、不可抗力因素的有权部门作出的决定、当事人双方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往来函件及签收记录等。


3、工期延期所导致的人工、材料变化应属于发包人承担的费用,哪怕合同约定不调整。但造价人员应当注意:(1)停工前完成的工程量,停工前进入现场的材料都必须会签,形成签证资料,避免事后写回忆录,造成不必要的纠纷;(2)如合同没有约定采用算术平均值计算材料价格,复工后每次材料进场均应进行报签;(3)复工后每月应形成工程量的记录并进行会签。


4、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作者简介


黄辉,湖南新星咨询集团司法鉴定事业部总经理,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二十余年,涉及房建工程、市政、园林等多个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曾担任长沙市雨花区工务局总造价师。获得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等单位授予的“优秀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先进工作者”、“重点工程建设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