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阶段“造价+法律”的探讨

发布时间: 2020-12-16 17:12:17


建设工程结算阶段
“法律+造价”的探讨





工程总承包模式


今年3月,国家住建部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部总承包管理办法》。


工程总承包时代的来临,其模式下的造价控制则颠覆了以往造价控制的概念和方式。建设单位和承包商身份的转换,工程造价控制由建设单位主导变为总承包单位为主导;项目范围的扩展,造成工程造价计价基础的变化;合同计价模式的改变,造成工程造价控制中预算、结算方式的根本改变等等因素,造成固定的合同价难以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造价控制难,从而在合同结算办理中产生纠纷。



而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包括质量纠纷、工期纠纷、安全责任纠纷等,最终都离不开经济利益(工程结算造价)的目标,但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决定了工程造价具有大额性、单件性、多次性、层次性等特点,使得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解决阶段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需要从法律层面解决合同效力、条款效力等原则性问题,也需要从造价技术层面解决“能否计、如何计、计多少”的问题。


但不管是法律问题还是造价问题,都需要更加专业人员来执业。本文就建设工程结算阶段造价+法律的合作,提出三个方面理解和体会与大家一起交流。






01
当前建设工程结算的纠纷解决途径及成本比较


解决方式

参与方

经济和时间成本

(指数)

使用程度

(指数)

效力或效果

(指数)

1

和解

合同各方、造价咨询单位

100

100

100

2

调解

造价主管部门、合同各方、造价咨询单位

110

40

80

造价行业协会(中价协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合同各方、造价咨询单位

120

10

70

3

仲裁

仲裁机构、合同各方、造价咨询单位

200以上

20

100

4

诉讼

法院、合同各方、律师、鉴定人

400以上

30

100





02
(造价)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的关系和区别


序号

名称

造价专家辅助人

造价鉴定人

1

委托

当事人聘请,经法院准许。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委派。

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鉴定人的委托不能以个人名义进行

2

专业技能

在某些领域或者专业有一定的特长的人,并且该项特长有利于审查案件事实

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

3

立场

专家辅助人可以代表诉讼中的任何一方,他可利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服务

鉴定人必须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一定要做到中立客观

4

职责

接受审判人员就专门性问题的询问;就专门性问题可进行对质;可以对案件鉴定人进行询问。

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

5

意见形式

可以提供书面意见也可以口头表达

必须出具鉴定报告




03
律师和造价工程师如何进行分工、合作



序号

项目名称

律师

造价师

1

主要工作法律法规依据

《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一、二)

发承包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2

主要关注点

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无效如何进行结算的问题;黑白合同不一致,应以哪份合同结算的问题;结算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证据的有效性的问题

结算方式方法的问题;结算计价标准的问题;结算中人材机价格的取定;工程量的计算核实;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的问题

3

层面

主要解决有和无的问题

主要解决多和少的问题

4

当前律师和造价师容易产生不同看法的问题

对于合同中一些条款,与造价行业规范(如: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款相冲突时,可能会有不同的意见。





在当前建设行业大变革的环境下,在面对新的承发包模式时引起纠纷的风险点大大增加,PPP的战火还未平熄,EPC的“地雷”己经布上,承包商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加强,在影响双方切身利益的工程结算阶段,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从技术上保证造价的公正、客观任重而道远,法律+造价的进一步融合大有可为。


END



作者:龙振兴

现任湖南新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十余年,具备丰富的现场经验,扎实的造价专业知识,在房建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工程类司法鉴定等有丰富的造价咨询经验。多次荣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优秀注册造价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公路造价师、建造师
湖南省造价协会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
湖南省发改委、长沙市发改委专家库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