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资料要求及有关争议的防范

发布时间: 2019-10-08 16:21:58

工程竣工结算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对照原设计施工图,根据增减变化内容,编制调整预算,作为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作为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结算审核的客观公正直接关系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本文将从竣工结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详细讲述应对处理办法。


一、竣工资料组成及要求

1.工程立项批复文件、概算批复文件;

2.工程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或邀标文件);(★)

3.招标控制价;

4.工程投标文件,含投标预算(或议标文件);(★)

5.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6.工程地勘资料(地下工程、大体积开挖、打桩工程必须提供);

7.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8.工程竣工图文件;(★)

9.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工程联系单、变更单、经济签证单;(★)

11.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桩基施工记录;

12.图纸会审及有关造价问题的会议纪要;

13.经监理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有影响造价的特殊措施);

14.工程主要材料(特别是数量较大、品牌或品质有特殊或较高要求的材料、设备等)的进场验收记录、合格证、检验报告;钢筋机械接头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15.工程实际施工进度的有关节点明确资料(需人工调差、材料调差项目必须提供);

16.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报送的结算书(含计价电子版、计算文件电子版);(★)

17.咨询任务委托书(对工程结算的委托书、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

18.进度款支付凭证(发票);

19.其他跟工程造价有关的资料(如水电费缴纳票据、甲供材情况、其他奖罚款资料)。

注意:以上资料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对项目造价有影响的支撑资料,对于招标项目标(★)资料必须齐全。


二、结算书、送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1. 常规项目的资料要求:见第“一”点,并装订成册;

2. 报审结算价的组成:应按有合同单价部分、变更签证新增单价、材料价差、人工调差、其他(如有)分开列项;

3. 注意事项:

  • 工程量计算式(文件)需提供齐全,对于采取单价合同的项目,必须提供重新算量的计算文件,不能直接以投标量结算;对于没有提供计算来源的工程量,结算审核时可以暂不计取;

  • 提供设计图、竣工图,不能只提供竣工图,且竣工图需与现场吻合;

  • 算量软件、计价软件统一要求(算量用广联达、计价用智多星)。

4. 资料接受:对照需提供的资料要求(可形成统一表格形式),先由施工方报审时对照表格自行检查,对于可提供的打“√”;建设单位对接人对照检查,对于缺少影响结算审核进度的资料(如:未提供施工合同、投标报价文件和结算文件电子版、设计图和竣工图纸、计算文件或提供的计算文件不符合要求)必须提供齐全,方可接受。对于确有部分资料如暂时确未能提供,但在结算审核过程中能补充提供的,视情况确定是否同意报送结算。如在接受资料移交咨询机构,经咨询机构审阅资料后存在无法审核的情况,应退还给施工方,不能视为已提交结算资料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考核

5. 对结算书的送审要求可以做为合同附件之一。


三、工程变更、签证及索赔

  • 工程变更 :通常分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新增附加工作、删除工作等四类。如果是设计师考虑到各种情况对原有设计进行的变更,设计院需出具设计变更单(加盖章),经监理单位(或甲方)发施工方签收。如果是因甲方(或监理方、承包商)考虑到实际需要,而不是因设计缺陷而要求的变更,甲方需出具变更单(加盖章),经监理单位(或甲方)发施工方签收。结算时,根据变更依据(变更单、变更通知),实际已实施记录(隐蔽工程的隐蔽记录、非隐蔽工程现场可见)及竣工图上确认记录。此处应注意结构变更需要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而施工方案变更(非甲方原因引起)一般不调整合同范围内造价。

  • 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证。目前一般以现场经济签证单、技术核定单、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居多。引起的效用主要是费用补偿、工期顺延。由承包人发起,以联系函的形式说明签证事项的起因、位置、拟采取的工作,由甲方代表、监理人员审核后同意实施,在联系函上签署实施意见,最后由承包人根据审核后的意见实施,也有可能在实施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更优方案。根据实际实施情况进行确认,有联系函、现场经济签证单(盖章),竣工图无需一定体现。一般以认量不认价为原则,而价格根据合同约定在结算审核时确定。注意能套相应子目的尽量不签台班、工日,做到及时签证、授权适度和与合同原则一致。

  • 工程索赔:指工程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权利。经济索赔的情形有三种:甲方原因、工程变更、甲方风险。甲方原因是指因为发包人违约或可归责于发包人原因,如拖延提供图纸、图纸错误、甲供料拖延、基准资料错误、拖延支付进度款等;工程变更一般导致工程延误从而可以索赔延误费用;甲方风险是指并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依约应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的风险,如不利的地下条件。加速施工及合同解除是可索赔的特殊情形。结算时根据索赔资料及索赔处理意见进行,注意索赔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在合同约定时限内提出。


    四、结算依据的判定

在结算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能否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结算时的依据是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竣工图是最终结果的表现。如果省略过程中变更、签证程序,直接在竣工图上体现并结算,就会存在变更程序不规范或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的可能,更有甚者擅自修改设计。


一般作为事前计划的实施方案、联系函也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而是通常与前期审批、完成实施确认联合构成完整的结算依据。如果因项目比较特殊(如一些维修改造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需根据现场情况调整较多的情况,也可以先下指令进行实施,但在竣工图形成之前,应汇总整理出变更、签证的内容进行确认,或通过书面确认的形式,来认可“同意按竣工图来做为结算依据”,否则结算审核时直接以竣工图来做为结算依据是存在审核风险的。


当存在隐蔽验收记录时,需在该工程隐蔽前进行验收认可。如果隐蔽验收记录数据真实、手续齐全,可做为结算依据。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更多的隐蔽验收记录是站在质量合格的角度上来签认的(如“验收合格、同意隐蔽”),对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并未做详实的记录,特别是有些合同中约定,对于影响造价的有关资料需经甲方相关人员签认,只有监理单位签章是不能做为结算的依据的。最好单独制作现场签证单、更加详细的记录等,经监理、建设单位人员签字确认,避免结算时依据不足,产生争议。


五、二次转运费的处理

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造成材料或小型构件地面水平运距超过一定距离者,或发生二次转运者,需要计算二次转运费。

计取的前提条件为:

  • 建设单位提供的场地无法满足正常的施工需求导致;

  • 客观环境造成无法就近堆放;

  • 水平运距超过消耗量中规定的定额子目已含的运距(如建筑工程80米、绿化工程均包括150m场内材料搬运);

  • 客观条件造成二次转运(人力或三轮车、拖拉机、小四轮)。

当满足以上条件,结算时根据实际转运材料的数量以定额规定计算人工和损耗,无定额可套用或者借鉴时,按实际发生测算或计算。如果在招标或合同价确定前,已经预料会发生二次转运,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并在招投标时或合同签订前综合考虑此费用,在投标报价时报价,则可以避免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签证。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二次转运费,须分清二次转运发生的责任。因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或安排不合理造成的不能计取。


对于消耗量标准中有计算标准的只需核实转运的数量和运距,对于特殊的设备或材料根据实际发生的措施签证,做好转运测算记录(金额较大的最好要求留影像资料)。运距要注明是否已扣除消耗量已含距离,也可注明未扣,在结算审核时扣除。对于采用人工搬运的须根据实际测算后,结合市场价计取工日。


举例来说,预制钢筋砼构件及金属构件安装,按机械回转半径15m以内距离计算的,如因施工场地狭小,当构件无法一次运至吊装机械回转半径范围内而造成构件二次搬运时,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计算:机械运转的,按汽车运输1km计算。土方使用多台挖掘机转挖时每转挖一次,按挖普通土子目乘以系数0.8。苗木的二次运输按补充定额BE8-55至BE8-96执行。因二次转运的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变化,难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总体的原则就是:有定额子目参照的一般按子目执行,如果特殊情况的需根据实际发生在施工时做好测算工作和签证工作,避免事后补签而产生争议。


六、施工降效的处理

因季节影响、交叉作业、周边环境等原因造成设备机械性能和工作效率的降低,称为施工降效。如果在招标或合同价确定前,已经预料会发生人机降效的情况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并在招投标时或合同签订前综合考虑此费用,在投标报价时报价,则可以避免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签证。结算时根据实际降效的影响进行签证,但实际操作时实际降效多少的定量存在困难,只能根据降效事件的具体影响进行大致测算后进行人工工日补偿或该工序定额人工的一定比例进行签认。


目前有以下参考计取标准:

  • 高层建筑增加费(指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引起的人机降效根据消耗量标准执行;

  •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要增加的临时措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属于施工降效的一种,现在计价办法中已综合考虑(按直接费的0.16%计取)

  • 框架或框架剪力墙结构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如砌筑工程采用穿插施工,砌砖墙、砌块按相应项人工乘以1.2系数(包括框架间降效因素)。

  • 土方工程挖运填相关子目按正常施工条件编制,如果有关机关批准每天允许通行时间小于8小时,人工、机械耗用量按相应定额子目乘以1.25系数。

  • 安装工程: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的费用,按人工工日的10%计算。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增加的费用,按人工工日的10%计算。


七、材料核价

通常需要核价的材料主要指没有合同价、没有发布预算价、合同中为暂定价的材料、设备等。在施工过程中定价会遇到信息不对称、要求不合理等情况,影响施工管理。因此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对此类价格认定的程序:过程中申报、初核暂定(仅做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结算审计时审定,并要求在施工过程中不能以价格没有确定为理由影响施工进度。作为结算依据的核价单通常需明确工程名称、采购时间、数量,材料的品牌、生产厂家、具体型号和参数(要能指向唯一对应产品)、产品合格证及厂家检测报告;申报价格、初核价格(暂定)。


八、不平衡报价的结算风险及防范措施

因现有合同以综合单价合同为主,投标单位有时会通过不平衡报价中标,中标后通过变更、签证等加大高价清单项目,减少或取消低价清单项目,达到额外收益的效果。但也有中标后发生相反效果的,这样往往就会导致项目实施困难。总之,不平衡报价虽然没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但对双方都存在较大的风险,在我国当前的施工方风险意识不强的条件下,应当尽量防范不平衡报价。


九、结算其他问题处理建议


1. 结算时税率的调整:

一般在结算时根据合同价确定时间采用不同的结算税率处理方式,如合同约定政策性调整也不调整税率等特别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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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会保险费、规费的调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都会根据政策性文件进行调整。对于社会保险费、规费的调整根据文件要求,需区别不同时间段的工程量来分别计取。调整的范围严格来说是要根据工程量范围来调,所以需提供对应的施工完成界面划分依据。

  • 湘建价〔2016〕134号

    2016年7月28日社会保险费由3.5%调整为3.18%

  • 湘建价〔2017〕134号

    自2017年8月3日社会保险费由3.18%调整为3.15%

  • 湘建价〔2019〕61号

    2019年5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由3.15%调整为2.84%


3. “营改增”后材料调差

  • 按除税价调整,不计销项税

  • 按除税价调整,计销项税

  • 按含税价调整,不计销项税

  • 按实际承担的收益或损失

为了避免争议,最好能在合同约定时,对主材调差的计算方式进行约定。


4. 施工方漏算或少算

对于施工方少算或漏算的情况,通常要求施工方进行结算增补,经委托方同意后补充“增补结算书”,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如有些合同约定,少报漏报视为结算让利,不予审增)。


文/湖南新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龙振兴